公告日期:2026-02-07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者购置单项或单批金额在 50 万元(含本数)以上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达到公司“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标准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坚持公司及子公司战略导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有利于提质增效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产业协同;
(四)坚持“市场可期、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团队可为”投资理念;
(五)坚持公司统一决策、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六)合理设置股权投资层级及管理层级;
(七)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控,有效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决策机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向董事长作出部分投资决策授权,董事长进行决策前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研讨审议。
第六条 【管理机构】公司设置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投委会”),对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审议,为有权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向及后评价工作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及可行性审议,把控项目风险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三)审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四)审议提交投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秘书机构】投资发展部是投委会的秘书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投资工作实施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年度投资计划拟定及报送;
(二)负责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及标准制定;
(三)牵头投资项目实施;
(四)负责投资项目汇总跟踪、监督管理及复盘工作,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投委会相关会议组织及保障工作;
(六)其他投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执行机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人员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提供专业条线意见及指导,并履行相应管理及服务职能。其中,公司下属行业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工作组织及对接,其他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主体责任】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投资决策基本原则,保证投资项目经营质量,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既是投资项目的实施者,也是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者,对投资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施原则】公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按照区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科学控制投资规模,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实施流程】公司投资实施流程包含投资项目立项、论证、决策、落地、投资企业经营、投资项目后评价、投资退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决策依据】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相关审批及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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