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前款所述人员和机构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制度,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保密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务中遵循持续披露的原则,应忠实、诚信地保证信息持续披露。
第六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含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
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