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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8:58:04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同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

2.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2.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9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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