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6-012 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13,940.4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继续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终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 659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因业绩补偿引起的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晟”)及徐攀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天晟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00,631,772.46 元和逾期支付利息,公司有权在业绩补偿款和逾期支付利息债权范围内对西藏天晟持有的河南通用 30%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 万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徐攀峰对西藏天晟在业绩补偿款和逾期支付利息债权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藏天晟、徐攀峰共同向河南通用支付未办妥房产证的款项 16,889,100 元和逾期支付利息,西藏天晟、徐攀峰向公司支付为本案发生的律师费 3 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 西 藏 天 晟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公 司 支 付 业 绩 补 偿 款
98,071,672.46 元及利息(以 94,750,9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3,320,772.4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 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徐攀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攀峰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西藏天晟追偿;
3.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西藏天晟的债务对西藏天晟持有的河南通
用 30%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0,000 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601,150,000 元
范围内优先受偿;
4.西藏天晟、徐攀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河南通用支付5,000,000 元;
5.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天晟支付股权转让款 16,889,100 元
及利息(以 16,889,1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西藏天晟的其他反诉请求。
公司及西藏天晟均提起上诉。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2025 年 10 月 11 日及 2025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24-055 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5-078 号及临 2025-086 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以及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659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西藏天晟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继续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终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