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信息报告主体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级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二级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各信息报告主体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如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事项时,应视为重大信息进行报送:
(一)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各类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披露标准时,应履行披露义务。已单独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三)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上述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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