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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58:47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20
第六章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22
第七章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指股票、存
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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