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6:58:47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风险,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的登记、备案、入档等日常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第六条所指各类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利润分配、回购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七)公司重大权益变动或重大股权结构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一)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及报送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的归口管理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