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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58:46 股吧网页版
中国医药: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2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 8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11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11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追究措施 ...... 11
第十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规
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发
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
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说明书;

(二)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 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
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
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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