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以内(含 5%)时,经公司总
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5%-10%以内(含 10%)时,经公司总裁会议审议后由总裁和主管财务经理联签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20%(含 20%)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20%以上需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
因,超出计划投入时,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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