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主动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
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和组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四、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董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
者关系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投资者关系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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