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释义:
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公司/本公司:指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指经过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包括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3、审计委员会成员:指经过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的董事。
4、公司章程:指《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临时股东会:指除年度股东会以外的股东会。
7、提议股东: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8、提案:指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9、股东登记日:指确定持有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某一具体日期。
10、第一大股东:指合计持有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处于第一位或者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
11、高级管理人员:指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12、关联交易:指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3、控股子公司:指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14、关联人:指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在内。
15、通讯表决:指股东不亲自出席股东会,而是将表决意见表以邮寄或传真至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表决,从而形成股东会决议。
16、普通决议:指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
17、特别决议:指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第 1 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1.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1.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7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8 修改公司章程;
1.9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0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11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2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1.13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14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 2 条 会议类型
2.1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2.2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年度股东会在召开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由召集人在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3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4 临时股东会
2.4.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4.1.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六名董事时;
2.4.1.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2.4.1.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2.4.1.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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