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与标的所需注册会计师人数相适应,并具备与委托审计业务相适应的执业经验;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五)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在选聘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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