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特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该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