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应当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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