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范围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
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
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存在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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