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刊物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根据要求报送宁波证监局。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