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仅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约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当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参见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
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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