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分红管理制度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已实施的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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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的,或者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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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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