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年2月修订)
二○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7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22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管理 ......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25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25
第九章 附则 ......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发行并
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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