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21:00:30 股吧网页版
四川路桥:四川路桥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公
司内部控制能力,促进公司合规运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会议并签发会议文件。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其资格自其离任董事同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汇编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内控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的基础材料等。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按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协助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年度合规内控体系报告及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