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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除履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外,可根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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