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公 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经2025 年10 月28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运行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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