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秘您好!中国广电北京分公司手握广电传输、增值电信核心资质,与公司主业高度重合,双方同在北京市场争夺家庭及政企客户。公司所谓“联合运营”广电5G,实质是仅获微薄代理分成,核心套餐收入全归中国广电,并未共享核心收益,本质是竞争下的被动配合。请问“协同”说法的合规依据何在?监管认定同业竞争本就重实质轻形式,公司为何回避业务、客户重叠的竞争核心,用“协同”模糊概念?
歌华有线: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如前所述,公司与中国广电联合运营5G业务,双方依合同履行业务并获得收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如前所述,公司与中国广电联合运营5G业务,双方依合同履行业务并获得收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6-01-23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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