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9 16:27:22 股吧网页版
歌华有线:《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融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系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