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经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按下列顺序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负责人认为特定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信息的,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二)及书面《保密承诺书》(附件三)等材料,并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慎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经初步审慎判断,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四)公司确认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交由公司负责证券信息披露业务的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其他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视情况按《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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