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担保业务的控制,防范资金运营的潜在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程序,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担保原则
(一) 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提供担保应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同时保持适当的规模比例。公司对外提供的借款担保总额应与本公司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 权责对等原则:指互保双方在担保总额、担保结构及担保风险等方面应配比;
(三) 风险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担保对象,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在担保的履行过程中,要制定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还款情况,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 合法性原则:任何担保活动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五)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
(六) 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第四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职责
第六条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 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 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 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七条 担保涉及的部门及职责
(一)公司担保业务的承办部门是财务部,主要职责:
1. 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2. 审核被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资料并调查了解被担保单位实际情况;
3. 起草担保合同;
4. 担保期间内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定期调查结果及时更新担保业务台账;
5. 担保结束后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二) 公司担保业务协办部门是:1、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财务部办理或提供审核担保业务所需资料和信息,安排现场调研;2、审计合规部,主要职责为审核担保合同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
(三) 公司担保业务的监督部门是审计合规部,主要职责为负责不定期对担保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给主管领导;
(四) 审批部门或机构是董事会或股东会,主要职责为根据公司章程中相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所有担保事项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严格控制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40%。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下列担保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单项对外提供的各类担保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就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在决策时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发生其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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