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规则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授权规则。本规则为一般规则,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每一具体事项由股东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特别授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如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则以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第二条 如交易标的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金额,应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如所签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应经过特定程序审议并需经特定人员发表意见的,则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第四条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10%(不含 10%)的单项风险投资。(单项风险投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及其它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运用。)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50%(不含 50%)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收购在建工程投资、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财产处置(股权、资产),以及其它用途的运用资金。
第五条 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10%),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50%(不含 5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项目的转让或受让、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的事项或交易。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资产报损。
第六条 决定公司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20%),余额不超过 50%(不含 50%)的综合授信业务;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借贷;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单项对外提供的各类担保或抵押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适用前述规定。
第九条 超过上述标准的其他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签字的授权
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文件;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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