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评定最终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召开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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