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本行、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本行
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行章程;
(九)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
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 审议本行单笔股权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和单笔购置
与处置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及其他固定资产,下同)及其他资产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以及在一年内累计购置与处置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 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对违反股东承诺的股东的限制措施;
(十六) 审议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本行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行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不少于两名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