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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7:17:38 股吧网页版
招商银行: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招商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本行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上市地交易所及相
关监管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无须向监管机构申请,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本行注册地证监局、上市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如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本行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
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本行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也包括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或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决定、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但根据香港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必须披露的,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如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
信息,应遵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合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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