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参加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14:3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29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7,720,561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655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63,358,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294%,均为2026年1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362,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26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关于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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