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整改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15 年 6 月 23 日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6 年 1 月 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价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的评价。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完成年度评价工作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专项评价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限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进行最终认定,对评价中发现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审定和处理;
(二)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重要缺陷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汇总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表;
(四)收集、整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
(五)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形成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编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进行现场测试,收集内部控制评价的证据;
(二)收集、整理和填制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底稿;
(三)研究分析并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做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及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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