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生效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任期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公司董事辞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属非职工董事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属职工董事的,自董事会收到公司工会相关函件之日自动离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职务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终止。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在离职生效的十个工作日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者财产。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监督监管机构核查公司重大事项,涉及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需要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的,离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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