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07 年 5 月 31 日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2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披露的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款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还应当合理、谨慎。
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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