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持续风险控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11 年 8 月 11 日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2 年 11 月 14 日 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等。
公司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核验证和资信调查,充分论证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三)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四)申请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五)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
(七)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的主要条款(如须)。
第十五条 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他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近半年的月度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拟签订或者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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