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15 年 6 月 5 日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2 年 11 月 14 日 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定价公允、依法决策、规范披露的原则。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关联交易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款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与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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