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2022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生效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十号——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者发生公司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
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由相关部门保留备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在涉及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证券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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