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执行总裁 1 名,高级副总裁若干名,副总裁若干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统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
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裁必须专职,公司总裁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该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总裁机构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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