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
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通过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但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案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由专户转存定期存款户应当经股东会批准并公告,募集资
金转入三方监管专户前,不得转到其它账户,或通过取现等任何方式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十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 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 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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