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标准以及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
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人数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取任何所需的
数据。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订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确保和定期检讨董事会多元化;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并供给充足资源,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
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裁及公司总裁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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