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退市一年多之后,其财务造假案再起波澜,中信证券子公司因此被诉诸公堂。
中信证券12月4日晚间披露,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河北石家庄中院受理,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为37名被告之一,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据披露,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182.82万元。资料显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前身是广州证券,于2020年1月并入中信证券。
对于涉诉影响,中信证券称,该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涉及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东旭光电退市一年有余,去年10月11日,ST旭电A股、B股同日走向面值退市。
在此之前,东旭光电在一年内两度被立案。先是在去年5月,该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被立案;紧接着,同年9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东旭光电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被立案。
今年上半年,随着调查结果出炉,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的财务造假被坐实。
证监会官网2025年3月底披露,河北、深圳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及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监管调查认定,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约478亿元,同期虚增利润总额超130亿元,并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行为。同期,东旭光电累计虚增营收约167亿元、虚增利润超56亿元。同时,该公司2017年定增构成欺诈发行。
最终,东旭集团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被罚17亿元,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聚焦此次诉讼,披露显示,案件原告方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为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方面,11名原告合计主张经济损失182.82万元,要求东旭光电承担赔偿责任,其余36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诉称,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定增欺诈发行,且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已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上述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者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定增主承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方面,公告显示,4月初,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收到应诉材料,8月初收到民事裁定书,当月中旬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12月3日,中信证券华南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河北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