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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4 21:29:29 股吧网页版
子公司事涉东旭光电案 中信证券称系收购前“旧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常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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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常佩琦)东旭光电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4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为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37名被告之一,涉诉金额182.82万元。该案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中信证券表示,该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中信证券子公司事涉收购前“旧案”

  公告显示,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从诉讼基本情况看,该案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为东旭光电、东旭集团、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诉讼理由是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11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从诉讼进展看,2025年4月9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2025年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5年8月15日,华南公司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南公司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且与该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中信证券称,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鉴于该案审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据了解,华南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中信证券合并范围。

  原告称,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证券表示,该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相继严惩

  “退市摘牌”并非“免责金牌”,问题公司休想“一退了之”。

  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相关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

  四是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6月6日晚,嘉麟杰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兆廷等,于2025年6月6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当事人被合计罚款超12.4亿元,李兆廷等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河北证监局发布另一份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被合计罚款超4.2亿元。

  综合两份决定书,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李兆廷等相关当事人被合计处以罚金超16.6亿元,主要责任人员被采取5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是资本市场“毒瘤”,严重侵蚀着市场的健康肌体,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与诚信根基。对上述违法主体和责任人员的从严从重处罚,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业内人士认为,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相继严惩,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公司是否退市,监管部门都将依法追究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违法违规后休想“一走了之”,立体追责将逐步跟进,最终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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