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9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
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原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37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最
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华南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2020年1月,
广州证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
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
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1.原告: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吴彩泉、肖建辉
2.被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东旭集团有限
公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3.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11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
2.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本案原告均为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所有原告的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旭光电应依法对原告诉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4月9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2025年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2025年8月15日,华南公司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驳回华南公司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
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167.34元,鉴于本案审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本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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