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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5:57:59 股吧网页版
罚没超500万元!涉老鼠仓,中信、华泰证券前IT人员被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5月30日,安徽证监局和吉林证监局同日披露涉及“老鼠仓”案的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遭罚的两从业人员涉案时均为券商资深信息技术(IT)人员。

  安徽证监局罚单显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时任中信证券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海鹏被“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处以213.1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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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证监局罚单显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时任华泰证券分管投研系统负责人的邵某被“没一罚三”,罚款共计88.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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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中信证券前开发岗权限员工,趋同交易近3000万

  根据安徽证监局披露,拥有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的李海鹏,实际控制配偶“程某1”的个人股票账户组,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股票。

  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开户营业部为中信证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据安徽证监局查明,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李海鹏控制“程某1”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超6000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4万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决定没收李某违法所得213.14万元,并处以213.14万元罚款。

  华泰证券前分管投研系统建设负责人,违规炒股持仓超3亿元

  同样在5月30日,吉林证监局也披露一起涉“老鼠仓”罚单,处罚对象为华泰证券16年老员工、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

  据吉林证监局披露,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职于华泰证券,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为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获得华泰证券X系统(即OA系统的一个模块)的访问权限,通过该系统可以实时获取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持仓、投资建议书等未公开信息。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邵某登录华泰证券OA系统984次,平均每个工作日登录4.66次,获知了华泰证券自营账户持仓股票名称、股票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也正是在这一期间,邵某控制“杨某”证券账户,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经查明,“杨某”证券账户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交易58只股票,趋同买入金额3153.38万元,趋同买入股票只数占72.5%,趋同买入金额占59.06%,趋同盈利19.39万元。

  此外,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使用“杨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扣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计买入金额3.47亿元,卖出金额3.45亿元,亏损262.61万元。

  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没一罚三”,没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58.18万元罚款;对邵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罚没合计超107万元。

  监管强调对券商IT、运维等人员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遭罚的两从业人员均为券商资深IT人士,可以轻易获取相关内幕消息,且二人利用内幕信息趋同交易时间均较长:李海鹏趋同交易长达3年3个月;邵某利用内幕信息趋同交易9个月,而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时间更是长达14年3个月。

  此外,两笔处罚所涉趋同交易金额均较大,李海鹏与高某基金趋同交易金额达2900.38万元;邵某与华泰证券自营账户趋同买入金额为3153.38万元,且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入卖出股票金额接近3.5亿元。

  两则行政处罚意味着,券商IT人员同样可能接触到关键内幕信息,因此,对其权限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环节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对此,监管部门已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关键岗位投资申报机制,强化技术监控手段。

  今年4月末,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简称《管理指引》)在业内征求意见,券商应当结合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类别、岗位职责、接触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情况,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核查,对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其中,《管理指引》提出,对于提供业务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等支持服务的人员,结合其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等情况进行核查,防范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谋取或者输送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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