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上市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指引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协调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合法、公平、完整和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该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的内部管治报告披露部分包含本办法的实施评估内容。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下属各级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敏感的信息;
(二)确保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责任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合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自愿选
择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以法定形式,报
送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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