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以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若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办法的,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
(四)实质重于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
联交易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审计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工作联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批及披露相关事宜;法标部负责公司关联人清单管理及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限额以上一次性关联交易协议的审核与报批;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交易金额上限核定与实际交易金额监控,并及时预警交易金额上限突破风险。
第三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的事项);
(二)任何交易涉及公司授出、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或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
(六)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担保(包括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质押,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七)签订或终止经营租赁或分租协议,包括出租或分租物业;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订立涉及成立合营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合营的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十)发行公司或附属公司(公司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的新证券;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七)购买或出售半制成品、制成品;
(十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九)销售产品、商品;
(二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或服务;
(二十一)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二十二)存贷款业务;
(二十三)共用服务;
(二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十五)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二十六)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关联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组织;
(三)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
受控公司(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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