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
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
司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
资金所制作的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
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
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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