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
以上(含 1%)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行为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标准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确定);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在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
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时,应遵循依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后,对《公司章程》的文字修改;
(二)分配中期股利、季度股利;
(三)涉及发行新股、可转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事宜;
(四)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时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批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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