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01-042024000486-2 号
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黄矿春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https://www1.hkexnews.hk)、公司网站(https://www.csair.com)的《股东周年会通
告 》 及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刊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 公司监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作出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6.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作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7.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8.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9. 本次股东会的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马须伦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至少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上述《股东会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 年 5 月 23 日 9:00 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 号中国南
方航空大厦 33 楼 3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的数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共 847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71,491,4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8%。股东均持有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会议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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