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 年 1 月 9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简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董事会指定的委员担任。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相关工作进行研究、监督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
(一)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宜,识别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风险、机遇及影响。
(二)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监督并检查公司可持续发展承诺、
目标和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可持续发展重要议题专项报告。
(四)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 1/2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的5 日内签发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2 名以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提出提议的委员应当同时提供审议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根据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需要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事项,需履行规定程序后方可提交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
议材料,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5 天通知委员并发出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召集人签发的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或者书面材料可以采用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呈送委员。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任何委员可放弃要求根据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获得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权利。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到通知或者材料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第十五条 所有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除现场会议方式外,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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